目前,巨大利润诱使部分企业对进口旧挖掘机进行改装、更换工作头后以“凿地机”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严重扰乱了正常旧挖掘机进口贸易秩序。
2009年3月的一天,广州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3台六成新的“旧履带式凿地机”,生产年份分别是2001年和2002年,型号分别是“加藤HD823MR”、“日立ZX210H”和“日立ZX210K”。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批申报进口的“旧履带式凿地机”除工作头为破碎锤外,其余部分均与挖掘机相同,存在企业通过改装规避“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旧挖掘机的嫌疑。海关随即将有关情况提交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鉴定。不久,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反馈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了海关的怀疑:该批货物已具备了挖掘机的主要特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对于无法提交“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应予退关。上述案例,虽然只是海关进口监管中遇到的一个小案例,却反映了自今年1月1日起,旧挖掘机新纳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以来出现的问题,应引起关注。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挖掘机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国家允许部分国外二手挖掘机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械分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进口二手挖掘机共27890台,2008年已增加到32100台,而且,绝大部分进口二手挖掘机来自日本。虽然进口的二手挖掘机凭借其较低廉的价格,满足了国内部分低端市场需要,但由于这些产品都经过几千个小时的使用,核心部件磨损严重,性能较差,缺乏必要的售后服务,而且尾气排放、噪音、油路密封、材料降解及安全性能等已不符合其原在国的环保要求,势必对我国消费者权益和环境造成危害,甚至威胁到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而且,大量进口二手挖掘机也挤占了国内挖掘机市场,对我国民族品牌挖掘机企业造成了严重冲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二手挖掘机的进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先后采取了一些措施:2005年,商务部联合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械分会制定了《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并于2007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年1月1日起,旧的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及其他挖掘机(分别对应商品编号:8429521100、8429521200和8429521900)新增纳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按照《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仅对生产时间不超过5年的旧挖掘机签发“进口许可证”。
但由于进口二手挖掘机在国内仍有较大市场需求,巨大利润诱使部分企业对进口旧挖掘机进行改装、更换工作头后以“凿地机”(或类似商品)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以达到通过改变海关商品编号和名称的方式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目的。同时一些企业还将拆卸下来的铲斗等零部件另行申报进口,在国内重新组装销售,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旧挖掘机进口贸易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海关总署政法司贸管处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挖掘机械分会帮助下,整理了一批常见的进口二手挖掘机生产厂商的产品型号并予以公布,供海关各业务现场参考。同时,提请海关各业务现场密切关注旧挖掘机进口动向,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风险分析,严格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验核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