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采石场向Y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一千多万元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去年夏天因采石场山体滑坡造成该厂的价值89万元的江苏A厂内142##长特CAT320C挖掘机受损严重。出险后,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及时定损,采石场也将相关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但保险公司迟迟不赔款。
后经了解,Y保险公司的省公司认为挖掘机是机动车,且领有江苏A厂内142##号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印发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三条第五项“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属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拒绝赔偿。
采石场不服,将Y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采石场认为挖掘机不是机动车,理由是,198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车的主要法律特征为“轮式”,而该挖掘机是履带式,显然不是轮式专用机械车。该条例已于2004年5月台1日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对机动车的定义改条例中例举式为定义式: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挖掘机既不是轮式车辆,又不能上道路行驶,故挖掘机不是机动车,不属于不保财产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弄清机动车的概念对我们正确维权有着重大意义。
上例中,保险公司不肯按综合财产险理赔的一个未说出口的理由是该险种费率低,而机动车险费率高,如果投的是机动车车损险,则保险公司可以收到比较多的保费,但显然采石场就多交了冤枉钱。而且该厂也可以不按照质量部门的要求办理所谓厂内机动车牌号。
又比如,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被自行车撞了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同样被火车撞了,因火车是在轨道上行驶而非在道路上行驶,火车不是机动车,也不能算工伤。假设甲乘公交车上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他能获得相关的工伤待遇;乙上下班途中乘地铁受伤,他就不能获得相关的工伤待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火车、轮船、飞机而受到伤亡的,适用不同的专门法律规定以予赔偿,而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被机动车撞了,即使负有全部责任,损失在5万元之内的,可以全额得到赔偿;被不是机动车的车辆撞了,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责任,可能就得不到赔偿。假如张三是某厂工人,挖掘机作业时致其受伤,他可寻得工伤赔偿;假如张三不是该厂工人,无视警告,在挖掘机作业时,挤到挖掘机边看稀奇,被挖掘机撞伤,因其有重大过失,获得赔偿的机会就会很少。因为保险公司承担的5万元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2006年7月1日前相关部门视为强制三责险),挖掘机不是机动车,不能投保该险,故张三也就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赔。
判断是否属机动车,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二是上道路行驶;三是轮式车辆。火车、地铁不能上道路行驶,故其不是机动车,挖掘机既不能上道路行驶,也不是轮式车辆,故挖掘机更不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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